勞動部發[1994]504號《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國務院1988.7.21第9號令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位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沒多生育一個,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據醫務部門證明,給與一定時間產假。”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1990.11.17),陜政發[1990]700號第十一條規定,“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