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
尹女士在2008年12月與公司只簽訂了一份5年的用工合同,并按了手印,由于工作不順心,她想與公司解約。這種只簽了一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如果合同有效,尹女士違約該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尹女士的這份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合同簽訂過程中及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不過即使這份合同有效,依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三種情況下,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違約賠償部分具體要看合同約定情況及履行情況而定。法律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或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并且違約金的數額法律也有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