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不少單位會組織員工集體體檢。這本是好事,有時卻給某些員工帶來尷尬:“××被查出了××病”,“×××發現有不正常”……身體被查出問題本來已經很憂慮,再被別人傳播、議論甚至取笑,心理負擔就更重了。于是一些參加體檢的人就提出疑問:個人的體檢結果要不要公開?能不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呢?
記者在最近采訪中也發現,為了不讓自己的隱私在集體體檢中走光,不少人開始自動放棄這項福利。而當體檢結果好壞與疾病歧視、工作前途等等聯系在一起時,有人更是頻頻上演“貍貓換太子”的游戲。
現象一:體檢結果一出被炒魷魚
這次體檢之后沒多久,
專家觀點:入職體檢單位有權了解結果
醫療機構為用人單位員工體檢,往往基于與用人單位的體檢服務協議。這些體檢,可能是入職體檢,目的是查驗將要入職員工是否符合工作崗位的健康需要;也可能作為員工福利每年進行一次,目的是使員工多點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做好預防和治療安排。
中山大學法學院
記者了解到,在一些單位,員工體檢結果會首先交到HR手上,有些HR會以此為依據來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約,這種做法是否侵犯了員工的個人隱私?對此,
現象二:體檢結果被隨意翻閱
記者了解到,一些單位員工的體檢結果出來后,就放在辦公室或領導的辦公桌上,同事可以隨意翻看,保護個人隱私的話就無從談起,醫院和單位的行為是一種“非主動泄露”的行為,但他們是否可以主動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員工的隱私呢?自己的病被同事議論,感覺很不好,
專家觀點:宣揚他人體檢結果侵犯隱私
一些從事餐飲、食品行業的企業認為,單位有權知道員工的體檢情況。單位組織體檢的目的,就是為了掌握員工的健康狀況,如果有員工得了傳染性疾病還不知情,釀成不良后果誰負責?單位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了解員工的體檢信息。如果員工患了某種疾病,可以更換工作崗位,或者解除合同,但絕對不應公開散布信息。
有些HR會說:“我之所以看員工的體檢結果是為了保護其他員工的身體健康,萬一有員工得了傳染類的疾病,我有義務提醒其他員工注意。”黃巧燕認為,這種說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實絕對不成立。如果員工屬于傳染病發病或患病期,既然已經患上了傳染性疾病,自然應當停工治療甚至隔離治療,這時,所謂“提醒其他員工注意”是沒有意義的,而是首先應當安排患病員工治療。如果這個員工并沒有患病,只是病毒攜帶者,HR將這些信息告訴其他員工,已經屬于典型的侵犯隱私的行為。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有權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也只能限于單位有限的工作人員范圍,而不能由單位廣而告之。
看到他人體檢結果后四處宣揚,導致形成歧視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造成受害人精神恍惚甚至自殺等嚴重后果,則屬于犯罪行為。
現象三:單位不給員工體檢結果
記者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發帖人稱自己在今年單位的體檢中被查出得了腎衰竭而且是晚期,他感到很奇怪,為什么以前體檢一直沒有任何征兆。后來他才得知,原來幾年前在單位的體檢中他已經查出了有一些問題,但單位一直沒有把體檢報告給他,他自己也忘了這件事,才導致病情越來越嚴重。他質疑單位為何不把體檢結果及時給他,要求單位賠償他的治療費用。
專家觀點:侵犯勞動者健康權應承擔責任
黃巧燕認為,這個案例中的用人單位很惡劣,對勞動者年度體檢的健康信息做的是非常不恰當的處理,它不僅將勞動者年度體檢的個人資料擅自持有,而且對勞動者隱瞞了自身身體狀況的真相,已經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健康權。如果因此延誤了勞動者的治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