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大中(職)專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家人事部《人發[1996]5號》和津人調〈96〉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取得國家承認的大中(職)專以上學歷,畢業后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的非在職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
三、畢業生畢業前一個月,由有關院校畢業生名冊及其入學時市計委、教委下達的招生計劃與招辦批準的名冊報送市人才服務中心。經市人事局審核后,市人才服務中心向各院校發給人事部統一制發的《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推薦表》。畢業生憑《推薦表》自主擇業。
四、畢業生可通過多種渠道尋求就業機會,可從事技術、管理工作、也可從事其它崗位工作。
五、畢業生落實單位并由接收單位在《推薦表》簽章后,持《推薦表》、畢業證、戶口冊到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就業手續。畢業生持《天津市人事局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到單位報到。
六、黨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收畢業生必須在編制(定員)內,有市人事局批準的招人計劃指標。黨政機關錄用的畢業生須持市人事局頒發的《天津市公務員錄用資格證書》按上述第五條辦理《報到證》。報到后,由所在機關按照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津人錄[1996]1號文件規定辦理審批公務員手續。
七、畢業生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其檔案按照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津人[1990]35號文件規定的范圍由聘用單位委托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區、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保管。上述機構負責辦理見習期滿后的轉正定級手續,計算連續工齡及職稱評定、開具各類證明、出國政審以及建立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檔案。
八、在津學習的外省市籍大中(職)專畢業生,畢業后憑市人事局出具的《推薦表》回入學前所在居住地,按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在外省市學習的天津籍大中(職)專畢業生,畢業后憑當地人事部門的《報到證》按本辦法辦理在津就業手續。
九、應屆畢業生當年未找到接收單位的,由學校將學生檔案轉至市人才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保留五年擇業資格。
十、畢業生的見習轉正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各級人事部門在畢業生擇業管理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犯紀律,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
十二、本辦法由天津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