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中歐同學聚會上,大家談起《勞動合同法》,在場的同學大致分成了兩派,一派是強烈反對,一派是堅決擁護。表示反對的是老板——雇傭別人的人,表示擁護的是高級經理人——被別人雇傭的人,一方代表資方,一方代表勞方,很自然地站在自己的立場為自己辯護起來了。雙方都一二三四,滔滔不絕,振振有詞。雙方爭論得正激烈的時候,橫地里殺出第三派意見:你們都中了人家的障眼法,錯過問題的重點了!《勞動合同法》的真正問題是,政府沒有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把擔子都壓到雇主上,然后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其實歸根結底,都壓到雇員身上了!
最近陳志武也在訪談中清楚地表達了這個意見。《勞動合同法》爭執的核心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保護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但限制了企業用人自由。但為什么要讓企業花這么大的代價去承擔這種社會性的義務呢?承擔這種社會性義務,提供就業福利,責無旁貸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政府啊。一方面政府的權力在擴大,財政收入節節高,另一方面政府又在推卸責任,不想為勞動者提供任何實質性的保障,其方向就是秦暉多次警惕的“權力無限大,責任無限小”的政府。
也有人指出《勞動合同法》與國際接軌接錯了,接的是德國之類的“過時的軌”、“錯誤的軌”。我們先來看看國際上有多少“軌”。英國社會學家理查德·惠特利在《不同的資本主義》一書把發達國家的經濟模式分成零散型(港臺)、集群型(意大利北部)、分割型(英美)、合辦型(歐陸)、協調型(日韓)五種類型。其他不論,英美模式與歐陸模式的最大區別在于資本和勞工的相對地位的不同,前者大致可以用股票市場發達程度來衡量,后者大致可以用勞工保護程度來衡量。很明顯,英美模式的特征是股票市場發達但勞工保護程度較低,而歐陸模式的特征是股票市場不發達而勞工保護程度較高。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模式是這個國家的文化、資源稟賦和長期制度演化的結果。例如,學者們比較德國(歐陸模式的代表)和美國(英美模式的代表)的新申請專利的行業分布,發現德國的強項是機械、工程和建筑,美國的強項是信息技術、醫藥和新材料,正好互補。而且,這種行業分工格局在1983~1994年間還進一步加強了:強者恒強,弱者恒弱。類似的道理,這種因為經濟模式的不同形成的“隱性分工”使得法國在航空、核能、水處理等領域遙遙領先,而意大利北部的獨特經濟模式使得它在奢侈品行業獨占鰲頭。
所以,尺有所短,寸有所長,行行出狀元,簡單化的模式優劣之爭,看起來意義不大。關于這個問題,還是秦暉老師的說法到位,我們學不了歐陸模式,尤其是北歐的福利(如瑞典的失業保險金最高達每月2.4萬元人民幣),至少我們可以學歐陸模式的自由吧;我們學不了英美模式的自由,至少可以學英美模式的福利吧。這里,正如陳志武所引用的數據,美國的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福利三項支出占GDP的11.5%,是中國的相對應比例2.4%的近5倍!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不肯做出實質性付出,避重就輕,把保護勞工的社會性義務全盤壓倒在雇主肩上,確實是一種非常機會主義的做法。
上行下效,政府的機會主義帶來的是企業的機會主義。從企業的角度看,有長遠眼光的企業,尤其是那些領先的大企業,應該主動采用各種高績效、高投入管理手段,去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勞動合同法》中的種種限制,自然不會成為問題。如果因為這一部《勞動合同法》,就哭天喊地,搞得無法經營下去,實話說,這種企業多半也屬于那種在價值鏈上地位極低的低附加值企業。經營不下去就經營不下去,要搬到越南去就搬到越南去吧。如果因為一部避重就輕甚至是打錯板子的《勞動合同法》,居然逼得一批企業往高附加值、高生產率的方向走,實現中國企業長期可望而不可即的產業升級,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了。當然,凡事內因是最重要的,這種可能性還是非常小。而且,這里還有一個關鍵的細節問題:當企業主動提供高于政府相關規定的勞工政策,屬于高投入政策,能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但如果水漲船高,這些政策不過是政府規定的義務,還能否起到激勵作用,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座的一個人力資源咨詢公司的老板還是看出了這其中的商機: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雇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提供的“協議解除”,第三十九條的“過錯解除”,第四十條的“不勝任解除”和“不可抗力解除”等四大“出口”中,比較現實的是“過錯解除” 和“不勝任解除”,前者要求公司有嚴密的規章制度,后者要求公司有規范的績效考核制度,這正好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建章立制的好機會。這些道理也不能說是錯,但問題是,即使那些低附加值企業愿意建章立制,它們付得起這個咨詢費用嗎?(完)
肖知興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管理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