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年底將搬往新地址,距離現在的地址14公里左右,之前有發下來一張關于搬遷意見表,只說如果搬遷的話外來人員有一次性補貼200及30元/月的房租補貼,但本地人員什么都沒有。而且基本肯定也不會加工資或者車貼之類的,所以在考慮到時候要離職~可是不知道由于公司搬遷原因辭職的有什么經濟補償嗎?
專家回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公司挽留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都有意愿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