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現只執行了1.5年,如要現在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按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未休假期工資等項目之外,還需要承擔提前1.5年解除勞動合同所涉及的其他賠償項目嗎?
專家解答:
要看解除合同的具體情況,從上述情況看是公司提出解除,那要看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違法解除,那賠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具體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合法解除,如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本崗位的;或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同時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給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未休假期工資就可以了。當然公司如果提前一個月提出,不需給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