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單方不簽訂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職工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在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由于職工單方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如原服務合同、協議沒有約定或企業沒有規定賠償辦法的,可比照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中第四條規定執行。
2.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并經有關機構證明尚未處理完畢或由于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3.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滿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自本通知下發后,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工會調解,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解除勞動關系。
4.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按自動離職處理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由于職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職工有新的接收單位的,企業應將勞動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職工無接收單位的,企業應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轉移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
5.職工下落不明可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企業與職工已達成請假、放長假及停薪留職協議,應按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對逾期未歸的職工按《復函》中規定執行。
對因故通知停薪留職職工提前回單位而未歸的職工,按復函中規定執行。
6.職工不辭而別的處理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對不辭而別的職工按《復函》中規定的程序辦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的通知》(京勞企發字[1993]385號)追究賠償責任,做自動離職處理。
附: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凡未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的職工,屬勞動合同制職工(含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均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未簽合同的職工最低賠償500元經濟損失,給企業造成損失超過500元,企業可根據造成損失的大小決定經濟賠償金額。